◆每经记者 马骏骎 发自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境外机构在向中国境内银行提供贷款时必须缴纳利息所得税。这意味着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中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将恢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只是说明中国境内借款机构应代扣代缴该利息所得税,但并未具体说明税率。有报道援引外资银行知情人士话称,上述利息所得税税率可能在10%,但根据放贷银行所在地不同,税率可能有所变化。 我国曾于1997年年中首次引入上述税项,但在外资银行的呼吁下,国家于1997年底允许对外资银行免缴此税。 外资银行有关人士称,预计这一税收政策将影响到各外资银行的利润。一外资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境外贷款方肯定会将成本转嫁给国内债务方。 太平洋证券银行分析师李伟平对记者表示,对外资行的影响是一定的,因为在华外资行对境外融资的依赖度很高。不过,如果税率果真如传言达到10%,这个比例应该还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初步估计对外资行的盈利影响也就一两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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