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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逐步撤并二级公路收费站点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12月19日 来源:不详 人气:
  ⊙本报记者 于祥明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昨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问时称,国家将逐步撤并现有二级公路收费站点。

  逐步撤并二级公路收费站点

  徐文兴表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二级收费公路权益不允许转让,对于这些项目,国家可依财力状况,采取回购的方式处理。他还表示,目前正在酝酿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办法》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收费公路的内容就一句话,‘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都明确规定,二级公路的收费权不得转让。因此,正在酝酿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徐文兴说。

  徐文兴坦言,“目前收费公路存在的规模大、站点多等问题,也主要体现在二级收费公路上。”因此,“国家决定逐步撤并现有二级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并确定在东部地区不再建设二级收费公路。这也是《办法》规定二级收费公路权益不允许转让的主要原因。”徐文兴说。

  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徐文兴还介绍说,10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如下。《办法》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在转、受让主体行为方面,国家也作出了限制。徐文兴介绍,转让方应当依法拥有符合转让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且就转让事宜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徐文兴说,转让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须保证相关设施良好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同时给予受让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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