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增值税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长江证券报告认为,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据《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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