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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部署增值税转型改革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12月26日 来源:不详 人气: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通知中明确,自2009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通知强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明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明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通知指出,自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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