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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教育没有满足青少年需求 成年人需要反思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7月10日 来源:央视网 人气:

  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成年人的反思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1+1》)

  近日,两段视频在网上流传,两所中学,两起骚扰事件,主角是中学生,校园时间演变成为公众话题。重庆民族成分造假考生名单该不该公布还存争议,已经被曝光的文科状元承受巨大压力,对于屡屡出现的未成年人问题,《新闻1+1》特邀观察员王旭明表示:慈溪、顺义两所中学出现的问题,对当时人需要惩罚也要保护,而这不仅仅是青春期教育的问题,需要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加强教育。

  青春期教育没有满足青少年需求

  慈溪、顺义中学的两起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在成年人社会里面引发很多评价,认为这些孩子是道德沦丧,没有礼义廉耻。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的主任皮艺军教授认为,不能用成人世界的眼光去看待,我们国家对学生的青春期的教育没有满足青少年的需求。

  皮教授说:成人世界不要轻易给他们插上这种标签。首先来说,我们成人世界对于青少年的这种性教育和他们所谓的青春期教育是不是真正负责了,真正能够为他们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一些从正规渠道所提供的信息。从现在我们国家的这种青春期教育来说,我们认为并没有达到或者是满足青少年这方面的一种正当需要。当我们这种正当渠道没有畅通,或者不是那么很顺畅的时候,青少年必然会用一种非常态的或者一种病态的方法。其实在这里面,这两起案件都是他们异性之间需要探究这种性的奥秘、性的神秘,而我们成人世界,我们的性教育中间,把性看作是神秘的、丑恶的、罪恶的,所以这里面可能存在着教育方面的一种误区。所以在这里面我们认为性应该作为一种自然现象,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而轻轻松松的来向孩子们客观的,从正面进行这种教育,而不是让他们在我们正当渠道堵塞的情况下,用自己的一种自行其是的方式去探究,这种探究很可能是违反道德的,也可能是危险的。

  未成年人问题要惩罚也要保护

  对于社会上对两起事件中当事学生的种种谴责,王旭明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惩罚也需要保护。

  他说:我觉得我们在上网人肉搜索,这些网友们确实有他积极的一面,比方说谴责、批评,促进这个工作的改正。但是另外一方面,如果这个度的扩大,比方说他的姓名公开了,甚至他的QQ号都公开了,我觉得对未成年人确实是一种伤害。

  就这件事情个体来说,我觉得没有必要去劈头盖脸。刚才皮教授更多的是从法制这个角度上去探讨这个问题,作为我来讲,更愿意从教育工作这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说明了我们在教育工作当中,特别对学生的,远远不只心理的青春期的这种教育,比方说对学生的这种羞耻心的教育。虽然说女孩子原来是笑不露齿那样的一个要求,过去封建时代,现在改革开放,我们没有这样的要求了,但是还是有起码的对人体隐私部分的一种保护,一种这样的要求还是有的,这种必要的羞耻之心还是应该对学生进行灌输和教育的。

  想像北京顺义这个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了一个呼吁,呼吁媒体不要过度炒作。另外我们的网站管理部门及早地就进行了封堵,现在再打开这个网站,已经查不到这些视频了,我觉得这都是保护的措施,应该说是很及时、很好的。

  当然,我觉得保护还有另外一层含义,作为所在的学校,作为所在的学生的家长,确实应该加强教育,教育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周泽:北大拒收何川洋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剥夺

  近日,重庆市招生办发布通告,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考生今年的录取资格。北大明确表示文科状元何川洋将不被录取。对此,《新闻1+1》连线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他认为,这是对何川洋受教育权利的剥夺。

  周律师解释说:受教育权它实际上是一个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除非他这种权利的行使,他会实质性地损害他人的权利。像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何川洋,他实际上现在并没有获得虚假的民族成分加分给他带来的好处,他完全是凭真实的考试成绩,而不是通过虚假的少数民族加分获得的成绩,像这种情况高校应该予以录取,因为他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可能损害他人的权利,不录取,或者说取消录取资格,实际上都是对他受教育权的剥夺,而且不具有合法的理由。

  同时,不录取他也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因为这个民族成分造假需要惩罚的是造假的行为人,而且这个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受到惩罚了,像这个考生本身并不是造假的人,不应该对他进行惩罚,更不应该以剥夺受教育权的方式来对他进行惩罚。或是民主成分被造假以后,他们存在比如像……将错就错,可能会产生心理上的一种瑕疵,但不诚信不正好是需要受教育的问题吗?也是需要保障受教育权,使他受到教育以后,来让他变得更诚信,也是教育的宗旨和目的所在。我觉得这里更重要的是学校不录取一个学生,它实际上涉及到他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一定要有合法的根据才可以。现在我们看到不录取他,或者是取消他的录取资格,根据的仅仅是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三个部门发布的这样一个内部的行政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实际上根本不可以作为取消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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