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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人气:
  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

  省上下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3个月临时救助期间———

  本报讯 (首席记者 梁峡林) 为加强和规范对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和救济粮的发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5月25日共同制定下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办法》规定,从5月25日起至8月24日的3个月临时救助期间,政府将给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和1斤成品粮。

  《办法》明确,我省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范围是:经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受灾地区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灾区因灾造成的新“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灾区受灾的原“三孤”人员。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其标准为: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和1斤成品粮;新“三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原“三孤”人员生活补助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或街道办补助金发放花名册统计后,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资金发放专户”。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已确认的名单组织发放。补助金必须发放到每个被救助户(人)手中,不得代领。补助金的发放必须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据了解,补助金和救济粮按照省政府下发的《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县要对临时救助政策享受的条件、标准向社会公布,对已确定的享受人员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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