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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来源:不详 人气:

1.总则
1.1目的
提高市区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将可能发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风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1.3.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市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
总体预案的要求,建立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1.3.3综合协作,资源共享。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1.4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基本情况
1.4.1 处理现状
市区生活垃圾采用分片进行处理,目前日产生量约3140吨。市区垃圾处理设施共4座,包括2座焚烧发电厂和2座卫生填埋场,设计总处理能力为2900吨/日,其中焚烧日处理能力1600吨/日,卫生填埋能力1300吨/日。处理设施由三家企业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处理设施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管。
处理设施的完善一方面增强了垃圾处置的能力,提高了垃圾处置水平,另一方面也增加发生了事故灾难的风险。
1.4.2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分析
1.4.2.1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厂区道路通行困难、厂区排水不及甚至污水外溢,垃圾坝受损、填埋气体导排受阻等问题,从而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1.4.2.2 公共卫生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影响,是疫情控制区域的生活垃圾需单独收运处理。
1.4.2.3 社会事件。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遭人为破坏,造成停产;群体性阻拦垃圾进入处理设施,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可能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
1.4.2.4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因其生活垃圾处理中断;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
运作; 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垃圾及时处理等。
2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分级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Ⅰ级)
⑴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48小时以上的;或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和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同时
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的;
⑵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⑶宁波市发布台风或暴雨Ⅰ级预警的;
⑷宁波市市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2 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Ⅱ级)
⑴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的;或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和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同时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
⑵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⑶宁波市发布台风或暴雨Ⅱ级预警的;
⑷宁波市市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3 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Ⅲ级)
⑴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其他处理设施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的;
⑵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⑶宁波市发布台风或暴雨Ⅲ级预警的;
⑷宁波市市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2.4 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Ⅳ级)
⑴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6小时以上的;或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和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
埋场同时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
⑵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⑶宁波市市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一般影响的。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领导小组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市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城管一处处长、建设管理处处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各区城市管理局分管局长
成员:市容环卫处(中心),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等级与预案级别,启动相应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设立办公室,负责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 区组织机构
各区城市管理局应依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区政府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指挥、协调、组织本辖区较大或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所辖企业应急队伍、设备、信息通讯网络等;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3 专家组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宁波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设备、安全、环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组成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职责:
参加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决策咨询及技术研究;根据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相关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1.1市市容环卫处与北仑区城市管理局、鄞州区城市管理局、镇海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自监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评价环保、安监等专业部门的监管信息。
4.1.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负责进行设施设备的自行监测检查,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企业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信息。
4.1.3城管热线、数字城管等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举报投诉信息。
4.2 报告
4.2.1 报告程序
4.2.1.1 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突发事件时,受影响的处理设施营运企业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报告环保、安监等部门。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及时向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反映,并 及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局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4.2.1.2 区城市管理局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在接到报告后需进行核实,分析事件性质及事态对生活垃圾处理影响程度,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分别报告的市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同时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2.1.3 市城市管理局决定是否报告市政府。
4.2.2 报告内容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束报告,特别重大事件有变化时需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进程报告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首次报告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要做出结束报告。
4.2.3 预警
各部门和单位对以上信息应进行仔细甄别、跟踪监测。对可能发生或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上级处置突发事件机构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或上级指令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1.1 一般、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涉及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的,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北仑区城管局予以协助。涉及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由辖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需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流向的,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后者协调落实;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5.1.2 重大、特别重大的生活垃圾

处理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专项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同时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形,做出是否需要提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 先期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专业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助专业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3 应急处置
5.3.1 突发自然灾害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1.1 发布台风或暴雨Ⅲ级预警后。各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和运输单位应关注台风或暴雨动态,检查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通知填埋场野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
5.3.1.2 发布台风或暴雨Ⅱ级、Ⅰ级预警后。各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和运输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通知相关应急队伍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停止填埋场野外作业,相关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带。提前做好雨污分流、污水处理与排放、以及填埋气体导排等工作。台风或暴雨Ⅱ级、Ⅰ级预警发布后,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应合理安排进厂垃圾流向,尽可能增加填埋量。台风或暴雨期间,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尽可能提高处理量,留出容量以备应急进料。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留5000吨容量、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留3000吨容量。
5.3.1.3 台风或暴雨预警信号解除后。
⑴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各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和运输单位应尽快使生活垃圾运输与处理恢复到正常状态。
⑵造成轻微影响,各管理部门、运输单位和处理运营企业应启动相关应对措施,采取加班等形式,尽快恢复常态。
⑶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2天,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垃圾运输及处理停顿,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垃圾直接进入焚烧厂。
5.3.1.4地震期间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根据 “宁波市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5.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2.1 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对疫情控制区域的生活垃圾进行单独收集、焚烧处置。焚烧地点在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满足要求时,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启用应急处理。
5.3.2.2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在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消毒处理后,采用袋装密闭方式进行收集运输,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中途停留。由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对卸料的车辆外部、车厢内部及卸料场所进行消毒。
5.3.2.3 卸料后,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立即组织进行焚烧,并对专用料坑中的渗沥水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后才能处理排放;对专用运输车经行道路进行定期消毒。
5.3.2.4 作业人员,应采取一次性防护服,佩带口罩、防护眼镜等卫生防护措施。
5.3.3 突发社会事件和事故灾难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3.1 突发社会事件和事故灾难,往往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部分停产甚至完全停产,因此需要临时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流向。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互相作为应急处置场所接受生活垃圾。
⑴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受突发事件影响时。海曙区生活垃圾调整进入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以及其他园区生活垃圾调整进入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⑵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受突发事件影响时,生活垃圾调整进入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⑶当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将与周边县(市)协调或提请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垃圾分流到周边县(市)垃圾处理设施处理。
⑷如果上述措施仍无法满足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将确定各区生活垃圾进入应急处置设施的数量限额,其他的生活垃圾由各区采取应急措施临时堆放。生活垃圾临时堆放期间,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安全防护以及周边稳定工作。
⑸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按辖区城管局指定线路行驶;辖区城管局应做好沿途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3.3.2 涉及群体性阻拦生活垃圾进入处理设施的,由发生地的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解决,或提请区政府解决。必要时,由市城市管理局提请市政府解决。
5.3.3.3 设施设备事故,以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为主予以解决。
5.4 应急终止
5.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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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5.4.2 应急结束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负恶化应急终止条件时,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开展善后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后,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处理状态,了解、掌握应急处置结果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统计、汇总、反映。
应急处置后,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 调查和总结
(1)突发事件系内部因素造成的,责任单位、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调查材料抄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2)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按规定上报。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区城市管理局对在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和技术保障
7.1.1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各级应急处置人员、抢险指挥车均配备相应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7.1.2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提供人才保障;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7.2 队伍及装备
各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各区配置至少5人的垃圾运输应急队伍,确保应急期间的垃圾及时运输。
7.3 资金保障
7.3.1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特许经营协议或年度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计划,作为备用。当年度未发生应急处置实际支出的,年末核销。
7.3.2 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应急状态解除以后进行核算。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 培训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宁波市市区预防和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进行修订、完善。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宁波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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